中国法院网讯 11月30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越南籍农民杜文颜走私毒品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被告人杜文颜无期徒刑,并没处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34岁的杜文颜天天都做着发财梦,虽然挣钱的方式有很多种,但他却选择了走私毒品。2005年10月28日凌晨6时许,杜文颜携带毒品从越南芒街乘坐小船经北仑河偷渡进入了中国广西
东兴市。上岸后他舒了一口气,以为这次可以赚上一笔了,可他刚一上岸,就被防城港市公安边防支队侦察队盯上了。当杜文颜走到东兴市河堤路江西宾馆门口附近时,公安民警迎上前要对其进行盘查。情急之下,杜文颜遂将藏在身上的一包毒品扔到了附近的花圃中,他的这一举动没有逃过公安民警的法眼。公安民警依法提取秤量后,被缴获的毒品重111.7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从中检出了海洛因成分。
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文颜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非法从越南偷渡越境携带入中国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我国海关法规及毒品管制法规,加上其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遂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杜文颜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杜文颜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从轻判处。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杜文颜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以严惩。因此驳回了杜文颜的上诉,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