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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2案犯组织42人偷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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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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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组织42人偷渡案。主犯李俊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从犯王宾宾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份,王宾宾外出打工探家时,见母亲李俊烟(在逃)在为他人办理出国务工事宜,遂积极参与到其中。李俊强、王宾宾及李俊烟、姚中天(均在逃)等人为欲出国打工的王某某等9人,办理了去新加坡的旅游签证,并组织上述人员到达新加坡,收取上述人员费用共计28.9万元。后王某某等6人被新加坡警方遣送回国,有三人仍非法滞留新加坡。2004年3月份,李俊强、王宾宾及李俊烟、张文祥、高长青(三人在逃)、姚中天(在逃)、李俊蕊(已判刑)等人为欲出国打工的高某某等39人(含上次遣返人员)办理了去澳大利亚的商务考察签证,收取费用共计353.7万元。在组织上述人员蒙混过关时,由于签证被注销,致使上述人未能出境,李俊强、李俊烟携款潜逃。此案受害人共计42人,涉案金额382.6万元。
庭审时,被告人李俊强的辩护人辩护称,李俊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应定为骗取出境证件罪。
经审理该院认为,李俊强既有骗取出国证件行为,也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予以定罪处罚,故未采纳辩护人意见。因被告人李俊强、王宾宾明知出国人员是出国务工,而假借商务考察、旅游的名义,弄虚作假,骗取签证等出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宣判后,李俊强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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