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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宾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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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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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门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宾,男,26岁(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清水村东街82号院1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06]第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宾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哲、被告人王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28日13时许,刘晓峰(已判刑)得知其兄刘贵祥承包的煤窑订购的窑柱被北京河洋铺柏峪煤矿矿长王进忠买走后,纠集被告人王宾及刘增钢、史秀宝、岳秋波、王辰、马文刚(均已判刑)等人,携带镐把、木棍等工具追赶至北京河洋铺柏峪煤矿,强行让该矿矿长王进忠退回窑柱,双方发生争执。刘晓峰、刘增钢、史秀宝、岳秋波、王辰、马文刚等人即用镐把、木棍对王进忠、董占富进行殴打,被告人王宾手持镐把参与。该矿工人董宝林闻讯带领数名工人赶来,双方发生殴斗。在斗殴过程中,造成董宝林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进忠左腓骨两处横断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偏重);董占富左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事发后,被告人王宾逃逸。2006年7月23日,被告人王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进忠、董占富的陈述,同案犯刘晓峰、刘增钢、史秀宝、岳秋波、王辰、马文刚的供述,证人董宝玲、刘贵祥、陈树清、王宏义、罗仁成、孙斌、申宗志、李广华、杨海平的证言,现场照片及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宾在刘晓峰等人的纠集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宾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可依法减轻处罚;其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亦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振新
人民陪审员 陈国翠
人民陪审员 杨 杰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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