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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酒后寻衅滋事者被判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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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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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2004年1月8日,酒后无端殴打“非典”执勤人员并辱骂现场民警的夏豫虎,被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湖滨区法院原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夏豫虎系三门峡市湖滨区一无业居民。2003年6月7日,正值“非典”期间,夏豫虎开车到三门峡市造纸厂接孩子。因其车停在大门口堵塞交通,造纸厂“非典”执勤人员程某劝其将车挪走,酒后的夏豫虎不但听不进劝阻,反而辱骂程某并持刀将程某头部扎伤,另一名执勤人员尚某上前劝阻时,夏豫虎又对尚某进行殴打,在场人员高某、卫某见状后合力将其制服并夺下匕首,然后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夏豫虎又辱骂民警并将其警服领口撕开,脖子抓伤,并将出警车右后侧踹了一个坑,酒后闹事前后持续了2个多小时,围观群众多达50余人。经法医鉴定,“非典”执勤人员程某、尚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理后,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夏豫虎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豫虎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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