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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寻衅滋事案成功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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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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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寻衅滋事案成功辩护案例

基本事实:
2008年2月24日,本案受害人因对合肥一家劳动服务司介绍职业问题不满,到服务公司质询,在质询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李峰发生口角,受害人让李峰等着。李峰怕受害人对自己不利,便约了朋友到受害人工作的洗头房解释,双方发生撕打,双方互有轻微伤,受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诉讼过程:
2008年3月25日,合肥市XX区公安分局以李峰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后提请XX区人民检察院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未予批捕;2008年4月24日,李峰被释放。
在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委托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滕旭辉律师为李峰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律师根据会见李峰和向有关人员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李峰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的书面意见。

李峰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意见书

合肥公安局XX区分局:
我是犯罪嫌疑人李峰的律师,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经过贵局安排,我于 2008年4月46日会见了杨李峰,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我认为李峰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理由如下:
寻衅滋事在主观上通常是蔑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或发泄不满情绪,而本案李峰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从事情的起因看,对方当事人到李峰那里问找工作事,李让本人来,便遭到对方的谩骂和威胁,李感到害怕,为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才给他的朋友打的电话,李的打电话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不被伤害,这不具备寻衅滋事主观上的显示威风、寻求刺激主观故意。
从客观上分析,寻衅滋事要求客观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结合本案实际,双方发生打斗的起因首先是对方先骂的李并进行的人身威胁让杨“等着瞧”,李峰为了保护自己才叫的朋友,对方也叫了人来,双方才发生的打斗,李峰行为上没有具备寻衅滋事第一条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也不具备第二条规定的追逐、拦截、辱骂对方,双方的打斗是对方引起的,李并不是随意的和对方发生的打斗,也没有追逐、拦截、辱骂对方的行为,更不具备寻衅滋事后两条规定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行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
从上述情况来看,李峰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以上意见是根据李峰在会见时所述的事实提出的,供贵局在办理此案时参考。

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
滕旭辉 律师
二00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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