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为义气帮“兄弟” 寻衅滋事进班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9 10:16
人浏览
刚从牢房出来不久,就为了所谓的兄弟义气对别人拳脚相加,为朋友出了一口气的同时却再次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日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寻衅滋事案,被告马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0年7月19日晚,杨某在金湖县城“小刘大排档”吃饭时,因琐事与另一桌的丁某等人发生口角。认为吃亏的杨某打电话给“兄弟”马某诉苦,马某随即纠集了陈某等四人(另案处理)赶到现场,持大排档的凳子、啤酒瓶等对丁某及其同伴实施追打,致丁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丁亮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马某公然藐视法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