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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诉王勇、祖国颂寻衅滋事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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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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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勇,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中技文化,无职业,住唐山市路北区许庄南里5楼2门201室。一九九四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7月13日被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同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祖国颂,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唐山市路南区福乐园小区705楼3门602室(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西新村九街5条6排2号)。一九九八年因犯强奸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7月13日被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同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04)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勇、祖国颂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文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勇、祖国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勇、祖国颂在唐山市路北区长城大酒店酒吧消费后,在结帐时,看见了女青年李某,王勇便上前拽李,想让李跟其走,遭李拒绝。此时,该酒吧工作人员武晓志等人对王勇进行劝阻,王勇不听劝阻并与随后赶来的被告人祖国颂对武晓志等人进行威胁,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武晓志、李英伟扎伤。经鉴定,武晓志、李英伟二人的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在该酒店门口保安人员武仁和制止祖国颂逃跑过程中与祖打在一起,武仁和的右手被地上的玻璃碎片扎伤。经鉴定,武仁和伤情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勇、祖国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武晓志、李英伟、武仁和的陈述,证人李江、王磊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三被害人的法医鉴定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勇、祖国颂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勇、祖国颂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勇、祖国颂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民事赔偿已调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7月13日起至2005年5月12日止)。

被告人祖国颂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7月13日起至2005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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