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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打伤警察 鸣枪抓捕难逃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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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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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杰与冯兰因言语发生争执,就纠集多人砸了冯兰的商店,为了逃跑又打伤警察,在警察鸣枪的情况下疯狂逃窜,但最终难逃法网。9月17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以被告人王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以被告人郭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胡海、程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0元;以被告人牛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被告人何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0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杰与滑县“抱佛脚”足浴店冯兰通电话时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杰在电话中扬言要到滑县砸冯兰的店。次日23时许,被告人王杰租用被告人牛喜的面包车,纠集被告人王宝、郭平、胡海、程强、何宇预谋后携带木棒窜至滑县城关镇文明路的“抱佛脚”足浴店,被告人王杰让被告人王宝、牛喜、何宇和其留在车上,指使被告人郭平、胡海、程强下车砸店。被告人郭平、胡海、程强持木棒冲到“抱佛脚”足浴店,将该店的玻璃门、电脑、电视剧、VCD等物品砸毁。在他们准备逃离现场时,被闻讯赶到的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刘庆、巡防队员贾汪、韩峰拦截,在亮明身份对他们依法盘问和控制时发生冲突,被告人王杰见状持木棒冲下车对刘庆等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告人程强挣脱控制,被告人王宝见状驾车将被告人王杰等人拉上车,之后驾车逃跑。刘庆等人驾车追赶并鸣枪示意停车,被告人王宝拒不停车,当窜至浚县超限站时被抓获。经滑县价格评估中心鉴定,该店被砸物品总价值2097元;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庆、贾汪、韩峰的损失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杰2006年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宝于2005年7月至9月间伙同他人先后盗窃作案四起,共计价值556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杰、王宝、郭平、胡海、程强、何宇、牛喜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宝、郭平、胡海、程强、牛喜、何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杰、王宝、郭平、胡海、程强明知是公安干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仍暴力阻碍,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宝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杰、王宝、郭平、胡海、程强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杰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宝、郭平、胡海、程强、牛喜、何宇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从犯,且被告人何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均应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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