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无视国法逞威风 寻衅滋事终入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9 10:52
人浏览

  怀远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怀远县某镇某村将该村村民胡某某侄儿胡小小(4岁)撞伤。某镇派出所接警后,所长刘某某指派民警张某某等人前往事故现场。张某某将被告人王某带往派出所接受处理,胡某某也跟随一起前往派出所。此时,被告人王某打电话通知年某(王某之兄,已判刑),年某伙同陈某(已判刑)等人得知此事后赶到派出所遇见胡某某,年某与胡某某发生争执,并伙同王某等人殴打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均为派出所民警)、许某(联防队员)见状上前制止,均遭到被告人王某、年某等人殴打,致使几人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与同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王某辩解其没有殴打胡某某,亦没有殴打派出所民警,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被告人王某无故殴打胡某某及派出所所长刘某某等人的事实,不仅有多名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病历、照片及同案犯部分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王某亦曾供认其与年某、陈某等人在派出所闹事,派出所的人上来制止等事实。故被告人王某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蚌埠法院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