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永
丰县交警大队秩序科科长张某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3日,
永丰县徐某驾驶农用车行至临八线时,撞倒在公路上行走的艾某,造成艾当场死亡。徐某肇事后逃逸,后在其父劝说下自首。经永丰县交警大队领导及秩序科全体成员讨论,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张某作为秩序科负责人,由于接受了徐某父亲的吃请和现金800元,故意放任徐某肇事逃逸案不管,致使徐某未受到刑事追究达3年之久。
审理还查明,2004年1月2日,永丰县王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永宁线
古县桥坑路段处,在超越同向骑自行车的吴某时发生碰撞,造成吴身受重伤,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作为秩序科科长,由于接受了王某亲戚的吃请和现金900元,在王某肇事责任认定上,虽征询了办案人员的意见,但未经讨论就决定划分为同等责任,致使肇事者王某未受到刑事追究。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