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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包庇收受他人钱财构成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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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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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人员明知他人犯罪仍蓄意包庇,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关键字】检察人员 徇私枉法 情节严重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张正浩

1998年9月,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对上海华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根公司)经理袁建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 进行侦查,袁建华得知后,为逃避追究,通过孙黎敏、吴卫民找了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张正浩等人。1999年1月,袁建华在本市广 电大厦宴请了时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副科长的张正浩以及曹炳炎、吴卫民、孙黎敏等人,袁向张介绍了案情后请张帮忙,张表示 等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时再讲。同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将袁案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指派起诉科徐鹤鸣、吕昊负 责经办此案,被告人张正浩随即调阅了袁案的卷宗材料。之后,袁建华又多次约请张正浩等人在本市上海人家、南新雅等酒家和娱乐场所吃喝 、娱乐。期间,被告人张正浩将袁案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消息告诉了袁并表示为袁帮忙,致使袁向检察机关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并推 翻了以前的有罪供述。
同年5月间,袁得悉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经办人员欲赴广东向证人林杰伦等人调查取证后,为张正浩购买了上海至广州深圳至上海的飞 机票。同月26日,徐鹤鸣、吕昊经院领导批准乘火车赴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调查取证。袁建华也于该日前往广州市。被告人张正浩在要求前 往广东参与调查被院领导拒绝后,擅自于同月27日乘飞机前往广州市与袁会合,并与袁同住于广州市某饭店。次日上午,张、袁等人同至深圳 市,与林杰伦一同住入深圳市华侨饭店,三人就袁案的办案人员欲向林作调查一事进行商量。袁建华对林杰伦称,张正浩是袁案办案人员的领 导,是袁的朋友,并要求林杰伦在向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谎称华根公司与锦荣佳公司有货物往来,张正浩在一旁也要求林杰伦按袁的要求做。 当徐鹤鸣、吕昊找林杰伦调查取证时,林没能按袁、张要求的内容作证。袁建华得知后,即要求徐、吕对林重作笔录,被拒绝。之后,被告人 张正浩出面要求徐、吕对林杰伦重新作一份笔录。次日上午,林在第二次接受徐、吕询问时,作了有利于袁的证词。同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 张正浩至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税侦室,以认定袁犯罪的证据不足等为由,要求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但遭到公安有关人员的拒绝。同年7月,被 告人张正浩在与徐鹤鸣、吕昊一起向本院检察长汇报袁案时,张故意隐瞒事实,提出袁建华不构成犯罪,建议不予起诉的意见。
  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正浩先后收受袁建华送给的价值人民币2,580元的GUCCI(古驰)牌手表1块、人民币8,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0, 580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98年9月,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对袁建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立案侦查。1999年2月闸北分 局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此期间,涉案人袁建华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担任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副科长的张正浩 ,并多次在广电大厦、上海人家等酒家和娱乐场所邀请张正浩吃喝和娱乐,向张介绍其案情,请张帮忙,为其开脱罪责,并分别送给张GUCCI( 古驰)牌手表1块及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张正浩明知袁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仍示意袁翻供并提供假材料。
  同年5月,承办袁建华案件的检察人员前往广州、深圳调查取证,袁获悉后亦赶至广州,且为张也定购了机票。张正浩在未经院领导同意的 情况下,擅自飞往广东与袁会合。5月28日,在深圳华侨饭店,张正浩和袁建华私自约见了为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65万余元的林杰伦, 并指使林杰伦向检察人员虚构深圳市锦荣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荣佳公司)与袁建华之间有业务往来的事实。嗣后,张正浩得知林 在承办人找其调查时,因作证内容不符合袁的要求后,即要求两位承办人为林杰伦重作一份对袁有利的笔录。回沪后,张正浩又擅自带着袁案 卷宗至闸北分局税侦室,要求公安机关撤回对袁的指控,遭拒绝。同年7月,检察机关在对袁建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进行讨论时,张正浩 提出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坚持对袁不起诉的意见,意图使袁逃避法律制裁。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了证人袁建华、林杰 伦、张屹、肖伟、李培樑等多名证人的证言,以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传唤证人孙黎敏、吴卫民、曹炳炎、徐鹤鸣 、吕昊作证,宣读和出示了上海市价格事务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和有关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东方航空《旅客定座单 》等诸多书证及被告人张正浩对上述事实所作的多次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正浩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处 罚。
  被告人张正浩辩称其当时并不明知袁建华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没有示意袁建华翻供、提供假材料和指使证人林杰伦作伪证;也没有要求公 安机关撤回对袁的起诉意见等徇私枉法的行为。被告人张正浩还向法庭提交了餐饮费、停车费和罚款单、公园门票等票据,以证明袁建华所给 的人民币8,000元中有相当部分系为袁办事所用。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浩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张的犯罪动机尚未达到恶劣程度,手段一般,主观恶性相对较 轻,情节一般,且尚未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故不属情节严重。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正浩身为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并负有一定领导职责的人员,理应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严格依法办案,但其为徇私情、贪 赃枉法,明知袁建华犯罪仍蓄意包庇,又收受袁价值人民币2,580元的GUCCI(古驰)牌手表1块和现金人民币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 法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正浩关于不明知袁建华的行为构成犯罪和未指使证人作伪证等的辩解,与已查明的 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正浩的犯罪行为尚不属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法 制,保障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正浩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O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止) 。

二、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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