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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特大穿山甲走私案主犯判无期 涉案近5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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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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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

走私穿山甲7850公斤 涉案价值近520万元

昨日,江门市中院对去年6月发生的“珠湾3815” 渔船特大走私穿山甲案作出宣判,马来西亚籍主犯“高佬”(真名NG SOO HEONG)被判无期徒刑,其余4名被告有一人被判10年,3人被判5年有期徒刑。

此宗走私案共涉及冻体穿山甲300箱(共2090只,净重7850公斤)、穿山甲鳞片92箱(重1800公斤)。经鉴定,查获的穿山甲冻体及鳞片共价值近520万元。

涉案价值:

走私穿山甲案值近520万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被告“高佬”、黄亚文、陈松、陈志雄、符强等两次驾驶木质渔船到外国海域偷运冻品穿山甲及其鳞片入境。该两次走私成功后,庞马扶(另案处理)每次支付给黄亚文、陈松、陈志雄、符强每人约8000元。

去年5月23日凌晨,黄亚文再次接到通知,准备走私穿山甲及其鳞片,黄亚文即通知陈松等人上“珠湾3815”船与被告人“高佬”会合后,6人驾驶“珠湾3815”船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码头出发,到达马来西亚海域两个接货点,分别从两条拖网船上过驳了一批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穿山甲冻体及其鳞片。

去年6月6日零时许,正当黄亚文等人在“高佬”的指挥下准备过驳卸货时,被江门海关缉私局当场查获。海关部门从“珠湾3815”船上查获无任何合法证明材料的冻体穿山甲300箱、共2090只,穿山甲鳞片92箱、重1800公斤。经鉴定,查获的穿山甲冻体及鳞片共价值5197040元。

法院判决:

主犯判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穿山甲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高佬”、黄亚文等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穿山甲及穿山甲鳞片,价值近519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审判主犯“高佬”无期徒刑,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从犯黄亚文被判处10年徒刑,处罚金50万元;其余3人陈松、陈志雄、符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高佬”、黄亚文、符强等3名被告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

价值认定:

每只冻体价值1336元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穿山甲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广东省林业局对“珠湾3815”船上的穿山甲、穿山甲的鳞片进行价值确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已去鳞片和内脏的穿山甲冻体属野生动物制品,已去鳞片和内脏的穿山甲冻体的价值为每只1336元,穿山甲鳞片的价值为每公斤1336元。(记者华莹、陈杰 通讯员江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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