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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贵合同诈骗、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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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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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刑终字第307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陈新贵,男,193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 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英德市张陂镇新平管理区白济岭村新岭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03年3月12日被羁押,2003年3月14日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03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谭意珍,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顺德区大良街道办北区甲子路十街1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诈骗罪于2003年3月12日被羁押,2003年3月14日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03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意珍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诈骗罪、陈新贵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04年3月19日作出(2004)顺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新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国才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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