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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荣就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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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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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3)佛刑终字第365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荣就(化名颜莹就,绰号高佬就),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台山市广海镇临田村232号,2003年1月3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荣就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3年6月2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荣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四千元。被告人颜荣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荣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颜荣就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 蔡慕云  


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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