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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辉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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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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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81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辉,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淀路23号3门406房。2006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辉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佛禅法刑初字第9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潘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潘辉于 2003年8月与个人独资企业佛山市禅城区鼎盛通塑料树脂厂(以下简称鼎盛通厂)负责人范满祥达成口头合同,由被告人潘辉负责销售鼎盛通厂生产的工程塑料,每吨提成人民币300元。之后,被告人潘辉先后于2003年10月1日、10月7日和10月18日运走鼎盛通厂总价值人民币14.034万元的工程塑料20.05吨,并承诺于2003年12月18日前付清货款。被告人潘辉将其中的10.05吨工程塑料以78250元的价格销售给廉江市运通电器厂,将其中的9.225吨工程塑料以75482。5元的价格销售给顺德区润泽实业公司。被告人潘辉收到全部货款后,携款逃匿,经网上追逃,于2006年5月12日在深圳经济特区检查站同乐分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潘辉在原审开庭审理时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范满祥的陈述,证人方维、郑乔、梁定成、徐伟强、徐伟森的证言,送货单,收条收据,委托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潘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 0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潘辉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潘辉上诉提出其与被害人属经济合作关系,属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潘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潘辉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能证实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后将该货款占为已有,并更换手机号码等予以逃匿。对于上诉人潘辉其与被害人属经济合作关系的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 0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丽华
审 判 员 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二00七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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