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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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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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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延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勇,男,38岁(1969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 ),汉族,大专文化,延庆县龙庆驾驶学校职工,住(略)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扭送至延庆县公安局,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0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勇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杨勇为骗取钱财,于2007年5月4日与于亚非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其已经售出的位于延庆县延庆镇温泉南区东里3号楼408室楼房以27万元的价格再次向于亚非出售,并骗取于购房定金人民币2万元。同月19日,杨勇将其伪造的该楼“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于亚非,并谎称同月21日给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又从于亚非处骗取购房款人民币5万元。后于亚非发现该房屋已变更为他人所有,即发觉被骗,后被告人杨勇被于亚非发现,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杨勇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作辩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于亚非、任洁琼的陈述,证人王学梅、郭淼的证言,房屋买卖协议、收条、于亚非在农业商业银行的取款记录,延庆县建设委员会房屋产权档案、平面示意图、印花税,房屋交易档案,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杨勇的户籍证明及口供。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与他人签订合同,伪造房屋产权凭证,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退赔事主的经济损失,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勇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2日起至2009年5月21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勇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五千六百二十七元七角六分,发还被害人于亚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立新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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