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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衡合同诈骗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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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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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衡,绰号“杨毛”,男,1964年5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85号3栋1单元301户。2004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8年6月2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雁峰检刑诉字 [2008]第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衡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5月,被告人杨衡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孙家权,要其组织一车兔毛到衡阳市。同年6月中旬,孙家权及合伙人组织了一车重5832公斤(共价值443230元)的兔毛送到衡阳市,杨衡验收后出具欠条,并于次日将兔毛运至广东省佛山市,销售给名叫康红军的人,得5万货款。此后,杨衡以种种理由敷衍被害人,拒不支付货款,并四处藏匿,所得5万元货款被其挥霍一空。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衡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衡辩称,他也是被康红军骗了才无法支付货款,不是故意要骗受害人的。
经审理查明, 1993年-1996年期间,被告人杨衡之兄杨钧(又名杨军)经营衡阳永通经贸实业公司,并在重庆石柱县收购兔毛销售给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杨衡帮助收购兔毛,并负责押运货物,因此与当地从事兔毛收购的个体户孙家权、马玉华等人熟悉。1996年底杨钧离开石柱县,杨衡因在石柱县娶妻生子而留在当地。1998年5月,杨衡打电话给孙家权,说他以湖南省外贸公司(指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的名义跟广州签订了一个兔毛买卖合同,要孙家权组织一车兔毛到衡阳市,并约定每公斤价格为76元,货物销售后即付款。同年6月中旬,孙家权、马玉华等四人将组织的重约5832公斤(价值443230元)的兔毛运至衡阳市,杨衡验收后将货物卸入衡阳市外贸畜产品公司仓库。同月17日,杨衡提出要将兔毛运至广东省销售,孙家权等人要求派人押运,杨衡以保密销售渠道为由拒绝。后杨衡向孙家权等人出具了两张总金额为443230元的欠条,并安排四人在他家等侯,独自将兔毛运走。之后,杨衡对孙家权等人谎称货款要通过湖南省外贸公司转账,骗孙家权等人在衡阳市等待,后又以账号出错、转帐要时间等理由拖延时间,且一直不与孙家权等人见面。孙家权、马玉华等人在衡阳市久等后感到怀疑,于同年7月中旬到长沙市找到湖南省土产畜产品公司康红军,得知无此笔生意,才知受骗。同年9月,被害人等在重庆市找到杨衡,杨衡口头承诺愿意支付货款,之后又趁机逃跑,一直杳无音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孙家权的陈述证实了1998年6月中旬,杨衡给他打电话称以湖南省外贸公司的名义与广州签订了兔毛购销合同,要求他组织兔毛,并口头约定了兔毛交易的价格及付款方式。他和马玉华、陈玉平、马泽发等人将一车兔毛运到衡阳市后,杨衡一人把兔毛运到外地销售,但并未支付货款给他们,之后一直藏匿。他们通过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康红军了解情况,才发现自己受骗的事实。2、被害人马玉华、陈玉平、马泽发的陈述证实孙家权接到杨衡的电话后,与他们一起组织了一车兔毛运到衡阳市并交给杨衡,之后杨衡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的情况。3、被告人杨衡的欠条经杨衡辨认,确认系他收购孙家权等人价值443230元的兔毛后出具,证实了孙家权等人组织运来衡阳的兔毛的重量及价值。4、证人康红军(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业务科长)的证言证实他知道杨衡吸毒,1998年以前他一直是与杨均做兔毛生意而没有单独与杨衡做生意,之后他没有和杨均做过生意了。5、证人柳贻育的证言证实抓获杨衡的经过。6、被告人杨衡供述了骗取孙家权等人货物的过程。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货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衡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杨衡为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虚构他人要购兔毛的事实,通过电话联系,要求被害人供货,收货后,以“欠条”方式作为“结算凭证”,其这种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及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符。之后,杨衡将所收到的兔毛迅速转卖,并携款潜逃,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杨衡辩称货物被广东省的康红军骗走,且只收回5万元货款,这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杨衡为了达到诈骗目的,在未及时清结货款的情况下,拒绝出卖人随货同行,在被害人追讨货款时,从未向被害人提及货物被骗之事,也未给付分文货款,却一味编造谎言欺骗被害人,之后长年逃匿,因此,其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故杨衡辩解其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杨衡未能退赃,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43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周 丽 君
审 判 员 华 艳
人民陪审员 刘 忠 道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强 福




校对人:刘 强 福

附:本案适用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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