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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博弘业公司老总合同诈骗4693万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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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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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5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禹合同诈骗、非法拘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禹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37岁的王禹,是北京宇博弘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1月至6月期间,王禹以利华晶公司、天马通达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名义与博通公司签订了20余份购销合同,并采用提供伪造的中电子公司担保函的手段,骗取博通公司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的货款人民币4693万余元后,将其中4674万余元非法占有,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
2004年6月28日21时许至7月1日20时许,王禹纠集他人将梁某先后挟持至北京市昌平区东三旗一废弃院内等地拘禁,并进行殴打,索要债务。后王禹在挟持梁某取钱时被抓获归案。
在一中院开庭审理时,王禹曾提出自己也是受害人,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等辩护意见。一中院根据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王禹于2004年1月至6月期间,指使其下属陈某采用虚构购销合同内容,并私刻中电子公司印章,伪造虚假合同担保函的方法,采取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以偿还其本人或公司欠款为条件,先后利用其控制的10余家公司与博通公司签订了20余份购销合同,并以“拆东墙补西墙”支付小额货款等手段,利用伪造的合同担保函保证博通公司按期收款并可获得利润为名,骗取博通公司货款人民币4693万余元后将大部分款项非法占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的事实;且各项证据相互印证。据此,一中院认定王禹的行为符合法律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王禹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对于王禹所犯罪行的性质,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王禹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给被骗单位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殴打他人,其行为又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均应依法惩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中院作出判处王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同时,要求继续向王禹追缴合同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46747872元,发还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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