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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公司老总合同诈骗350万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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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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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伪造的采购合同,并承诺以虚假的债权作为反担保,诈骗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标的达350万元。6月15日上午,被告人刘涛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一审判决书。
今年32岁的刘涛,看起来文质彬彬,捕前系北京力天恒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1月,刘涛在担任力天恒业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采取向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采购合同等文件以及承诺以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帐款作为权利质押,向该公司提供反担保等手段,诱使该公司与力天恒业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骗取该公司为力天恒业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人民币350万元、1年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到期后,在力天恒业公司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为进一步隐瞒事实、拖延还款,刘涛向中关村担保公司提供虚假的承诺函和工程阶段验收报告等文件,致使中关村担保公司于2005年1月31日代力天恒业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亚运村支行偿还贷款人民币350万元。刘涛将上述贷款分别转入本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多个帐户,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购置个人住房、偿还力天恒业公司欠款及用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至案发前,刘涛归还中关村担保公司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刘涛归还人民币76307.79元。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刘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称其获取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经营,而非用于个人挥霍。刘涛的辩护人则认为此案系单位犯罪,不是刘涛个人行为。
经查,法院认为,刘涛通过伪造虚假合同等手段获取被害单位中关村担保公司的贷款担保后,将贷款部分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购置个人住房,部分用于力天恒业公司的经营活动,刘涛的行为使力天恒业公司及其本人均获取了非法利益,其违法所得并非全部归其所在单位所有,其行为具有双重性质。
刘涛辩护人还提出,贷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对案件的发生应负一定的责任。经查,法院认为,刘涛为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向被害单位中关村担保公司提供了伪造的采购合同等法律文件,并承诺以虚假的债权作为反担保,中关村担保公司经询证后对此信以为真,为力天恒业公司提供了贷款担保;贷款银行与力天恒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了贷款,系基于中关村担保公司的有效担保,中关村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的上述行为系善意的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本案的发生系因刘涛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产所致,两单位对案件发生不负有责任。
据此,一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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