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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4次假租车真抵押合同诈骗领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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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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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广西贵港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没收黎某违法所得185000元,上缴国库;责令黎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六万元。

2010年4月14日,黎某到贾某经营的贵港市时某汽车租赁公司,经租车名义骗走闭某一辆价值人民币64804元的桂RRRXXX号日产颐达牌小轿车,将车开到珠海市以人民币30000元抵押给珠海市新香州体育中心东门附近的一间二手车行,所得款项用以支付在珠海市购房的房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该车发还闭某。

2010年5月2日,黎某到贾某经营的贵港市泰某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车名义骗走梁某一辆价值人民币82170元的桂RZGXXX号日产骊威牌小轿车,将车开到珠海市,通过伪造梁某的身份证,以人民币55000元卖给珠海市银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经理梁某某,所得款项用以支付在珠海市购房的房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从梁某某手中扣押该车发还梁某。

2010年5月20日,黎某到杨某经营的贵港市红某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车名义骗走谭某一辆价值人民币72720元的桂RRFXXX号东风起亚牌小轿车,将车开到珠海市,以人民币40000元抵押给珠海市朱某投资公司的周某,所得款项用以支付在珠海市购房的房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从周某手中扣押该车发还谭某。

2010年6月2日,黎某到宋某经营的贵港市东某汽车租赁公司,并以其哥哥黎某某作为担保人,以租车名义骗走李某一辆桂RDDXXX号红旗牌奔腾小轿车,将车开到珠海市,让其哥哥黎某某将车以人民币60000元抵押给珠海市新某二手车销售公司,所得款项用以支付在珠海市购房的房款。

综上所述,黎某以签订合同方法诈骗他人小汽车4辆,其中3辆价值人民币219694元,销赃得款人民币125000元,1辆销赃得款人民币600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黎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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