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南京市中级法院对一起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0 07:49
人浏览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对安徽省马鞍山联合特种轧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安徽省马鞍山市中外合资马鞍山特钢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洪南新,上述两公司原副总经理褚有格、陈正朝集资诈骗案和洪南新合同诈骗案做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洪南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褚有格、陈正朝有期徒刑7年、6年。
1991年11月至1999年2月间,被告人洪南新伙同褚有格、陈正朝以安徽省马鞍山市联办线材厂、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联办轧钢厂及安徽省马鞍山联合特种轧钢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中外合资马鞍山特钢有限公司的名义,隐瞒事实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签订虚假联营协议、供销合同等手段,在江苏、安徽、浙江、湖北等4省9市,先后207次向江苏、浙江等57家单位及2名个人非法集资累计人民币40806余万元,案发前归还28125余万元,利息8268余万元,尚有12688余万元未还,实际亏损人民币10641余万元。
1998年1月25日,被告人洪南新采用谎称将兴建明日特钢厂,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手段,以深圳市中外建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马特钢工程指挥部名义与中山园林建设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定向协议书,先后两次骗取中山园林建设总公司绿化工程保证金计人民币36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南新、褚有格、陈正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签订虚假联营协议、供销合同等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洪南新还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骗取他人施工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亦应依法惩处。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社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