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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70万 经理被判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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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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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发原是承包建筑工程的。1998年,他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了一个工程,可是竣工后却没有拿到工程款。后来,张新发和公司达成协议,以工程款作为股金加盟,他成了这家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新发当上了总经理,就不想再凭诚实劳动赚钱了。他明知公司资金紧缺,没有垫付能力,却打起歪主意,刻制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盘算着大把“捞钱”。他的房地产公司曾与某工厂签订了联合建设住宅楼的协议,在协议书中约定,公司在正式签署协议的10日内付给工厂800万元开工费。由于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几个月过去了,公司的资金一直没有到位。工厂不愿一拖再拖,最后决定:如果10日内资金还无法到位,就终止合同。张新发却不着急,他认为只要有合同、公章,自然会有鱼儿上钩。

  张新发找到一家有意承包工程的建筑公司,同这家公司的经理谈工程,看图纸,实地考察,还不时骗吃喝。建筑公司认为这个工程效益可观,又急于开工赚钱,于是,尽管对张新发的行为不满意,还是与他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前一天,张新发以招投标需用资金为由向建筑公司借款22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新发又以各种名义向这家建筑公司借款,称开工进场拨款时一次还清。为了尽早进场施工,建筑公司一次次地答应了张新发的要求,先后借给他48万元。然而,拿到钱的张新发却不见踪影了。

  第一次行骗得手后,张新发的胆子更大了。当张新发开口借钱时,施工单位虽不情愿,还是被迫答应了。张新发凭着如簧巧舌一次次地施展骗术,利用作废的建筑合同或采取冒用等手段,骗取施工单位的信任,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再利用施工单位急于开工的心理,以各种名义骗钱。张新发负案在逃时,还以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发包某工厂的改造工程,并与外省某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骗了8万元。

  张新发落网时,他已经骗了5家单位,骗款总额达70多万元。房山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新发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此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象要仔细审查清楚,切不可急于求成,因一时疏忽,上当受骗。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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