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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虚假合同诈骗30万 获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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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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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诈骗钱财,以虚构的单位与人签订合同,骗取钱财30余万元,8月16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聪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退赔王某、何某、曲某、郭某货款、投资款共计338722元。

  2009年3月,被告人马聪与唐河县城关居民王某认识,马谎称自己是天津“洋铃”、“钻石夫人”化妆品生产厂家负责人,可向王某以成本价提供化妆品,诱骗王某做该化妆品河南总代理。后王某给马聪汇款5万元,马聪向王某发了其自己配制的所谓“钻石夫人”及“洋铃”系列化妆品。不久,马聪以天津市洋铃化妆品有限公司代表的身份与王某签订虚假购货合同,约定王某向该公司交纳10万元,公司在一年内按合同价供给王某“洋铃”系列化妆品。合同签订后,王某又向马聪交款5万元,并将此前“钻石夫人”化妆品退还马聪。但此后马聪仅向王某提供少量“洋铃”化妆品,即不再供货。王某多次要求马聪按合同发货并追要货款,马聪假借理由推脱,避而不见。以上王某在签订合同前后共付给马聪货款10万元,实际销售马聪提供的化妆品按双方约定价值3万余元,尚有6万余元货款未能追回。

  自2009年3月至10月,马聪利用根本不存在的“天津市钻石夫人美容有限公司”和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天津市洋铃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又与何某、曲某、郭某等人签订虚假的购货合同或假装合伙成立公司等手段,诈骗何某、曲某、郭某等人2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以部分履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投资后逃匿,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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