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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否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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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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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某于2008年某日在a市将李某打伤,然后立即逃亡b市,张某找到身处b市的朋友王某,向王某借款3000元。王某问张某为什么要借钱,张某称其在a市把人打坏了,公安机关要抓他,需要用钱跑路,王某没有迟疑,将3000元借给张某。后张某被抓获归案,被其伤害的李某所受伤害构成重伤,九级伤残,张某供出王某借钱给他跑路的事情,侦查机关遂将王某以涉嫌窝藏罪抓获。
探讨核心:王某是否构成窝藏罪。
律师观点:王某不构成窝藏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规定,
窝藏罪是指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的场所或逃跑的条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本案中,王某符合窝藏罪的主体,客观上为张某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了帮助,简单看其应当构成窝藏罪,但律师认为王某并不构成窝藏罪,理由如下:
1、王某必须主观上有给犯罪分子提供帮助,使其逃跑的故意,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王某在给张某提供帮助时必须明知张某为犯罪分子并帮助其逃避刑法处罚。回顾案情,在张某跟王某阐述事情经过时,其仅说“我在a市把人打坏了,公安机关要抓他,需要用钱跑路”,并没有向王某明示其犯罪了。
2、张某关于“我把人打坏了,警察在抓我”的描述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以上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张某称“把人打坏了”并不能说明王某明知张某给他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也可能存在给他人造成轻微伤或未达到伤害鉴定标准之伤害的情况。而对于“警察在抓他”的描述并不能说明警察在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因为张某打人在未给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况下,其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警察也会抓他,应当收到行政处罚。
在以上两点理由的支持下,律师认为不能以案件的客观结果反推王某的主观故意,必须是王某为张某提供帮助时就明知其已经犯罪,显然王某对此并不明知,所以王某不具有窝藏罪的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王某不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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