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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涉嫌窝藏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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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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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结:该案在接受委托后,我调取笔录后,发现侦查机关并未将当事人最初为证人询问被询问等情况未写入其起诉意见书,因为这可能涉及到当事人的自首情节是否能认定。我就和检察官积极沟通,详细写了辩护意见书。后最终认定为自首,之后的法院判决为6个月的有期徒刑。

案件总结:该案在接受委托后,我调取笔录后,发现侦查机关并未将当事人最初为证人询问被询问等情况未写入其起诉意见书,因为这可能涉及到当事人的自首情节是否能认定。我就和检察官积极沟通,详细写了辩护意见书。后最终认定为自首,之后的法院判决为6个月的有期徒刑。

胡某涉嫌窝藏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接受胡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

首先辩护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给被害人的亲属造成的痛苦表示深深地同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面,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构成窝藏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胡某窝藏罪一案的案卷中,涉及胡某的笔录及其他材料共有五份,一份是询问笔录,两份讯问笔录,一份逮捕通知的讯问笔录,一份抓获经过。其中,询问笔录的时间最早,时间是2010年7月9日11点40分到13点10分,在这份笔录里,胡某详细地向公安人员陈述了事情的全部经过,包括其自己涉及窝藏犯罪的经过(这份笔录的内容和后面的两份讯问笔录完全一致)。接受询问后,胡某并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胡某被刑拘的时间为次日即7月10日),因此,胡某的案情的供述是在公安人员完全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符合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胡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胡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次犯罪,之前并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胡某今年21岁,而且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都不足。同案被告人王某是胡某的同事和上级,平时关系较好,所以当她要胡某送钱给要逃跑的孙某时,胡某出于上下级的关系及朋友的意气,才做出了犯罪的行为。胡某在校学习及工作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进入该公司大半年时间即升为领班,从未有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因此,胡某没有前科,本次犯罪是初犯。

四、胡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几份笔录的记录中,胡某前后一致,描述详细,没有任何隐瞒和欺骗。可见在公安机关的教育之下,她已经认识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交代犯罪过程,同时也有悔改之心。被告人胡某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在无知中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到案后,她深为自己的行为自责,多次请求律师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

五、家庭困难,属于低保家庭。祖母89岁,年迈多病;母亲身体常年不好。

综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庭根据被告人胡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家庭困难等综合情况,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吴德朝

2010年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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