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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特大家族贩毒案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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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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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今天在玉林市二审宣判涉案18人的“11.07”特大家族贩毒团伙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陈丽珍、冯文龙、杨黎斌、刘志雄死刑,押赴刑场立即执行;以贩卖毒品罪、窝藏罪等判处罪犯阮玉彬、温海霞、吕国新、陈凯、陈其斌、冯文清等13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到有期徒刑二年不等;上诉人杨庆东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从2003年开始,广西东兴市的揭海英找到云南省潞西市的杨黎斌、刘志雄密谋贩毒,商定由揭海英组织毒品货源,刘志雄对毒品进行包装,杨、刘两人把毒品从云南运输到广西南宁,再由揭海英以每块毒品海洛因(重量350克)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广西陆川人冯文龙、陈丽珍夫妇。同年5月,揭海英将毒品海洛因24块共8400克交给刘志雄、杨黎斌。他们将毒品装入事先准备好的两根铁滚筒内托运到南宁市,通过提货转交给冯文龙,然后运回陆川县藏放在其姐夫梁忠成家里,后梁忠成将两个铁滚筒割开,由陈丽珍将筒内的毒品取走贩卖给温海霞等人。杨黎斌、刘志雄此次各获赃款人民币15万元。 
2004年3月4日,他们在贩毒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收缴毒品海洛因98块共33838克,毒资人民币283万元,事后相关贩毒人员全部落网。通过上述贩毒方法,他们共三次分别贩卖毒品65338克。同时,广西高院二审还认定,阮玉彬、温海霞、吕国新、陈其斌等11人参与贩卖毒品;冯文清犯窝藏罪等。杨庆东因是罪犯揭海英雇请的司机,他得到的报酬属于正常范围,故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的证据不足,因此由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改为无罪释放。
据了解,这起贩毒案件是广西涉案人数较多、分工明确、规模较大的一起家族贩毒团伙案件。涉及18名被告,65.338公斤毒品、6项罪名、8名被告被判处死刑(其中4名死刑缓刑2年执行)。这18名被告中,彼此之间有亲戚关系的13名全部为广西陆川县人,其中陈丽珍和冯文龙,吕国新和温俊明是夫妻关系;冯文龙、阮玉彬和冯文清是兄弟关系,陈丽珍、陈凯和陈其斌是姐弟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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