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贩毒案(案号:(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1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案情:被告人陈某某与金某合谋,于
律师工作:律师接案后,向上海市嘉定区公安局了解了案情,至嘉定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陈某某,查阅了所有案卷材料,分别向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提出了法律意见,并参加了庭审,为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了辩护,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有利于被告人陈某某的意见。虽然本案涉及毒品数量巨大(海洛因
争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控方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数量特别巨大,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外,被告人陈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消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辩方律师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及其他从轻减轻情节。要求法院对可杀可不杀的被告人,坚持不杀的原则,对死刑立即执行的判罚谨慎使用。要求法院对其处以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
法院判决: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方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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