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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国籍人在我国贩毒被判刑并处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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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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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9月21日下午,广西北海中级人民法院对无国籍的被告人阮文平、阮氏云、高氏明、黎氏花(四人均自述系越南国人,捕前分别居留于合浦县曲樟乡大黄山村和大岭村)贩卖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阮文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阮氏云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高氏明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黎氏花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四名被告人均被驱逐出境。
北海中院审理查明,2005年3月份,阮文平(男,40岁,京族,自述系越南美禄县美禄新社人)从越南携带毒品海洛因进入中国境内进行吸贩。因阮氏云(女,33岁,京族,自述系越南太平省东兴县东兴社人)认识一些吸毒人员,经与阮氏云商谋后,阮文平将毒品海洛因交由高氏明(女,60岁,京族,自述系越南南定市宜安县安康乡罗官村人)、黎氏花(女,37岁,京族,自述系越南广宁省下龙湾市郁学街人)给阮氏云拿去贩卖。
2005年3月29日14时许,阮氏云将从高氏明、黎氏花处获得的1克毒品海洛因送到合浦县曲樟乡曲木村委要岭村吸毒人员陈绪旺住处,以每克320元人民币贩卖给陈绪旺。
同年4月1日15时许,阮氏云携带两小节从高氏明、黎氏花处获得的用塑料吸管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共重0.04克),窜至合浦县曲樟市场附近的桥边贩卖给陈绪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该毒品海洛因。随后,公安民警在合浦县曲樟乡樟木村委城肚村高氏明住处抓获高氏明、黎氏花、阮文平,收缴高氏明匿藏的毒品海洛因1.1克,从阮文平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6.5克。
北海中院认为,四被告人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阮文平是主犯,其余三人是从犯;四人均供述是越南国公民,但经向越南国驻南宁总领事馆发出照会,至今未能查实,故认定四被告人为无国籍人;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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