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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法院首例贩毒案宣判被告人领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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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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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2005年1月17日,福建长汀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兴茂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自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被告人张兴茂先后向深圳一位自称“忠哥”的人和龙岩市一位自称“老陈”的人,购买其称是“海洛因”的毒品,尔后以50元一小包的价格,在其租住地,三次共卖给邹某明三小包毒品,五次共卖给朱某诚五小包毒品,二次卖给陈某伟二小包毒品,三次卖给黄某禄三小包毒品,四次卖给刘某辉四小包毒品。
长汀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兴茂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兴茂向多人多次贩毒,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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