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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身份不明被害人遭受刑事犯罪致死案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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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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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通讯员张满良 李海燕记者台建林近日,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首例身份不明人员遭受交通肇事致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审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被害人无名氏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3920元。

  去年7月29日,张某违章驾驶三轮摩托车将同方向行走的无名男性撞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根据陇县检察院会同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等五个单位共同制定的《关于身份不明人员遭受刑事犯罪致死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暂行规定》,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陇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依法判定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金等由陇县民政局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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