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呼市开审王某为首“恶势力”团伙17名犯罪嫌疑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1 04:07
人浏览

  

  法制网讯 记者史万森 通讯员郝晨阳 从2004年至2009年期间,以王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17名犯罪嫌疑人,用拉拢、利诱等手段,在呼市清水河县喇嘛湾镇区域长期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赌博后为索讨赌债,王某伙同赵某、王某某、白某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以及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10月25日上午,呼市人民检察院对这17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提起公诉,呼市中院开庭审理。

  招揽来赌客者可持股

  公诉书称,从2004年开始,王某先后与薛某某、苏某等14人联系,协商好各自招引赌博人员以及放高利贷人员到喇嘛湾镇聚众赌博,凡是招引到赌博人员以及放高利贷人员到赌场参与聚众赌博,均在“围和”中持有股份。

  期间,王某等在喇嘛湾镇区域内选定数十家私人住所、野外庄稼地、树林等地点作为赌博场所,以麻将为赌具,以“推对子”形式进行赌博。“每锅”赌资为1000~10000元不等,赌注为50~1000元不等,王某按照“每锅”6%或者10%抽取利润。赌场上由他人放高利贷,放高利贷者按照6%或10%的利息抽头渔利。庄家每下一次注坐庄,王某或者他的手下就给庄家发放2盒价格较高的香烟,并向庄家另外收取100~500元的烟钱,赌场上各家中只要出现2张牌一样的对子情况,王某或者他的手下就收取50~100元的“对子费”。

  王某组织赌博过程,给各成员分工。成员刘某某长期负责赌场内事务,由骨干成员赵某组织他人在赌场周围望风放哨。赌场上欠下赌债后,由王某带领骨干成员赵某、王某某、白某某某等人采取暴力以及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强索赌债。

  一被告人在赌场买烟获利40余万

  据介绍,从2004年至2009年6月期间,王某等人平均每年组织赌博时间为3个月,平均每年组织赌博场次50次至60次。王勇共计获利200余万,用场上的营利给团伙成员发酬金,多的30万元,少的5000元不等。一被告人在赌场上高价卖香烟获利40 万余元。

  不少参赌人员债台高筑出走他乡

  由于该团伙长期在清水河县喇嘛湾镇区域内实施赌博、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大部分参赌人员输掉大量财产及现金,有的负债累累,有的变卖自己的房子、汽车等家产,有的离家出走外出躲债。

  团伙成员中3人有前科

  该团伙中除一名女性有职业外,其余16人均无业,其中12人为清水河县人。他们中3人有前科:王某在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呼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经1991年、1992年两次减刑,于1992年10月底刑满释放;准格尔旗人苏某(女)因赌博在2008年4月被鄂尔多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2009年4月被解除劳教;清水河县人张某某在2005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07年2月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2009年7月2日因此案被刑事拘留时,正在缓刑考验期内。

  团伙成员聚众吸毒

  从2006年10月以来,或由被告人王某提供毒品,或有他人提供毒品,被告人王某以及该团伙成员先后在自己家中或是宾馆等处吸食毒品。2009年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冰毒,与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薛某某等人在喇嘛湾镇商务宾馆被告人王某包住的320房间内吸食时,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涉嫌罪行

  呼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团伙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已形成了“恶势力”团伙,并且有逐步发展、壮大、成形的趋势。25日上午,呼市人民检察院以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等罪名王某等17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提起公诉。

  在25日的庭审中,不少群众旁听了开庭。该案没有当庭判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