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重大黑社会团伙犯罪法律援助案件,经刘芳辩护当事人无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1 05:51
人浏览
判决书号为:深圳市中级法院(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87号判决书

重大黑社会团伙犯罪法律援助案件,经刘芳辩护当事人无罪

案情:涉案的23名被告人由深圳市检察院于2006年5月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团伙犯罪多种罪名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此案轰动一时,几家新闻媒体都报道了破获这起重大黑社会团伙的消息。

此案于2006年7月19日上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大审判庭第二次开庭。我是第二次开庭时由法院指定、由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23名被告人中,刘芳律师的当事人在起诉书的排名顺序上排第16名。

由于刘芳律师一贯的办案风格是“细微之处见精神”。此次,又是以这种精神,为被告人郑XX进行了无罪辩护,最终刘芳律师的辩护意见完全被法院采纳,当事人被判无罪。

这起沸沸扬扬的历时一年半之久、共三次开庭的黑社会团伙犯罪案以长达76页的判决书而告结案。于2008年1月23日签收了判决书。

判决书号为:深圳市中级法院(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87号判决书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