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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错砍一级珍贵树木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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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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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2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黄金明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后,依法做出准许检察机关撤诉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中旬,黄金明受雇到连城县莒溪镇高地村“石坑”山场砍伐木材时,用油锯把一棵树头口径39厘米南方红豆杉砍倒,并将树锯成四桐。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伐倒的红豆杉树为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计立木材积为0.5585立方米。然而,被告人黄金明在公安、检察机关的供述中及庭审中均称自己是受雇砍树,无法识别红豆杉树。证人证词亦证实上述案件事实。
主审法官审理后认为,依《刑法》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该罪的构成要求犯罪分子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采伐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在了解案件情况后主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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