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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砸了侄女店 构成犯罪要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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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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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苏克良因和侄女发生矛盾,在酒后砸了侄女经营的“面包房”,造成经济损失3976元。大伯酒后砸了侄女的店铺是属于家务事还是刑事犯罪?日前,河南郑州中原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苏克良罚金3000元。
现年55岁的苏克良系郑州市国棉六厂布机乙班工人。2003年5月11日下午,他酒后路过郑州市中原区六厂前街其侄女苏某及丈夫开办的“温馨西饼屋”时,由于以前双方有矛盾,苏克良遂进入店内,将侄女店内的蛋糕架、玻璃柜、电子计价秤以及鲜奶油、点心等物品毁坏。经鉴定,被毁物品共价值3976元。2003年6月21日,苏克良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秦岭路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后给付苏某5000元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克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其能够自动投案,系自首,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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