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掩饰 隐瞒 犯罪所得罪 赃物 有期徒刑 罚金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张某在其废品收购站内,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的情况下,先后四次于深夜从未成年人刘某等人处收购电缆线116余米、油桶5个、镀锌铁架子1个、铝制梯子3把、人力双轮车1辆。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389元。2009年8月,被告人张某被查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辩称,其向刘某等收过上述废品,但不知道这些废品是赃物,其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人当时尚未成年,且多次于深夜向被告人张某销赃,被告人张某依常理完全可以判断出其所收购物品为赃物,故被告人张某关于不知收购物品为赃物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