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贪小利飞车抢夺 构犯罪判处三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1 18:07
人浏览
近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罪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电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6月27日晚11时许,被告人孙电波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西平县人民医院东将李旗、周丽的两个挎包抢夺走,包内有现金130元、李旗的身份证两张、波导手机电池一块、美肤宝一袋、化妆品等物品。在实施抢夺时,将李旗从电动车上拽倒受伤,经鉴定李旗的损伤属轻微伤。2010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孙电波伙同张广、李小刚(均在逃)驾驶摩托车在西平县贺宇兔肉店旁将党红霞的白色挎包抢夺走,内有现金280元、白色金立牌手机一部,价值600元及身份证等物品。随后被告人孙电波、张广、李小刚又驾驶摩托车到西平县经贸路东段抢夺肖娜的挎包,内有现金40元及银行卡、教师资格证等物品,被告人孙电波抢夺后逃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电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孙电波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且抢夺多人多次,在抢夺的过程中致人轻微伤,应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孙电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