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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用途骗银行贷款 构成犯罪获刑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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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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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的贷款用途向信用社申请贷款,获得贷款后将贷款与他人平分贷款。4月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以信用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2日,被告人邹晶和邹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五户联保”形式向丰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塘信用社申请贷款人民币90万元,其中被告人邹晶申请联保贷款人民币20万元,贷款用途是南昌市南钢路永乐村模俱厂资金周转,贷款期限一年。被告人邹晶申请贷款时向信用社提供了虚假的购物发票,同年4月23日该笔贷款通过审批并进行发放,信用社扣除被告等五人人民币5万元共同保证金和按贷款额购买的保险金人民币2250元等款后,被告人邹晶等五人将余款人民币847250元平分,被告人邹晶分得人民币169450元。此后被告人邹晶未按贷款时的约定还本付息,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对其多次进行催缴,但至案发时被告人邹晶仍未归还贷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晶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贷款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酌情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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