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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勾结黑社会盗采砂石 北京宣判一恶势力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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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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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晓雷等18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晓雷17年有期徒刑,罚金200万元;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王辉8年有期徒刑。其余案犯分别被判处1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至10万元不等罚金。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间,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的本市32岁的北京盛世恒通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平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晓雷,先后纠集张保仓、李卫国、王贺忠、王浩等人多次在本市密云、怀柔、顺义等区县盗采砂石;陈鹏、陈利军、王寅申受王晓雷指使,在盗采砂石过程中看道口望风、监督司机;赵锡龙、王卓、姜琳琳、徐飞亦实施了看道口望风等行为。宗晶作为贾山料场负责人,明知王晓雷等人盗采砂石,仍对盗采的砂石进行储存、加工。付云柱、张柏凤作为公司财会人员,明知王晓雷等人盗采砂石,仍帮王晓雷进行财物登记和管理。

2009年至2010年间,王晓雷指使王浩、陈鹏、陈利军、王二岗、王寅申等人,在密云县河南寨镇平头村内道路上,以该道路被压坏等为由,多次向过往车辆的事主强行索要过路费2万余元;付云柱和张柏凤,明知上述款项系非法所得,仍予以登记和管理。2007年至2009年间,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王辉指使他人在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平头村内道路上,多次向过往车辆的事主强行索要过路费6万余元。

2008年4月14日4时许,怀柔区打击盗采联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南发现张保仓等人正在进行盗采砂石活动,即依法执行职务,并暂扣了盗采砂石车辆钥匙。张保仓等人为逃避制裁,对执法人员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把执法人员从车中拉出,强行取回被扣车辆钥匙后逃离现场,造成损失价值469元。

2004年至2010年间,王晓雷、王辉分别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以及李伟因开采砂石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单独或分别与王浩、陈鹏、陈利军、王二岗、张保仓结伙持械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

2009年10月间,密云县河南寨镇平头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发现王晓雷公司车辆在村民委员会门前遗洒砂石,即与村民予以制止,引起王晓雷不满。王晓雷遂赶到村委会院内,持铁锹打砸村委会的轿车,造成损失500余元。2007年9月21日19时许,王辉伙同赵锡龙在顺义区一铁路桥下对邵某、冯某进行殴打,造成两人轻微伤。

2010年5月9日下午,王晓雷明知杨宏兴因盗采砂石一事与他人相约斗殴,仍授意其公司王伟、陈鹏、陈利军、王二岗一同前往。当日19时许,杨宏兴纠集王伟、陈鹏、陈利军、王二岗及赵锡龙、王卓、姜琳琳等人,分别持镐把等凶器,驾驶多部车辆到本市顺义区一路边,与按约定持械并驾车等候在该地的王磊、卢伟等数人相遇后,即驾车撞击卢伟驾驶的轿车,并持械击打该车,后王磊一方人员逃离现场。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晓雷、徐飞、王辉、王浩均曾因违法或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罚,仍不悔改。王晓雷、李卫国、张保仓、王贺忠、王浩、宗晶、陈鹏、陈利军、王寅申、赵锡龙、王卓、姜琳琳、徐飞、付云柱、张柏凤明知国家发布禁令,禁止开采砂石,经责令停止开采后仍拒不停止,非法盗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王晓雷、王浩、王寅申、王二岗、陈鹏、陈利军、付云柱、张柏凤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辉指使他人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晓雷、王浩、陈鹏、陈利军、王二岗、王辉、张保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晓雷任意损毁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王辉伙同赵锡龙随意殴打他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上述各罪均应依法惩处。王晓雷、赵锡龙、王伟、陈鹏、陈利军、王卓、姜琳琳、王二岗等人与他人聚众持械斗殴,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均应依法惩处。同时,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责,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自首及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犯有数罪的予以并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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