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洪宝清盗割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架设在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水墩村的军用通信电缆83米(价值1400余元),造成该部队与上级机关失去联络,严重影响该部队战备值勤任务。被告人洪宝清被当场抓获,在现场附近查获已被损坏的电缆线和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宝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军事通信电缆而盗割,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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