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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扫阴霾 秦皇岛一犯罪团伙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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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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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上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犯罪团伙宣判,依法宣布对蒋连波、王志坚等人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的一审判决:4人被判处死刑(其中2人缓期两年执行),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调查,这个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来自秦皇岛本地、唐山、保定以及东北等地,11名被告人中,原籍本地的3名,河北滦县4名,河北蠡县、黑龙江、吉林和辽宁各1名;年龄最大的28岁,年龄最小的21岁。他们多选择在凌晨一两点钟出动,携带凶器,驾乘机动车辆,快速作案,快速转移;主要以建筑施工工地为抢劫对象,犯罪地点主要集中在秦皇岛及附近的迁安和葫芦岛等地。

抢劫、强奸罪——2006年1月12日至3月5日,被告人蒋连波、蒋连振、张远等10人,在秦皇岛市开发区、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河北省迁安市、滦县等地实施抢劫作案21起,涉案金额达30多万元;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告人王志坚强奸妇女1人;被告人张严在明知蒋连波等人实施抢劫犯罪的情况下,帮助其逃离现场。

盗窃罪——2006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连波、蒋连振、王志坚、张小欢和张远等人开车至滦县,在老城商业城某商店盗窃价值42630元的香烟等物品。

故意伤害罪——2005年7月30日21时,被告人蒋连振因欠姜某、姜某某工钱一事,双方发生争执。后来,蒋连振找来蒋连波等人到秦皇岛市开发区姜某某住处,将姜某、姜某某和赵某打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连波,犯抢劫罪、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志坚,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蒋连振,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高进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远,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3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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