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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与值班员推搡中跌下站台 录像锁定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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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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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池某仰面跌下站台被行驶的列车碾压身亡,上诉人倪某辩称系被害人自行躲闪而致,否认自己有“推人”的行为。6月18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视听资料为主要证据,确认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依法裁定驳回其否认实施犯罪行为的上诉理由,维持原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三年六个月的判决。

2007年2月18日16时许,某车站外勤助理值班员倪某在2号站台接发1478次旅客列车。16时12分列车启动后,被害人池某因未能乘上该次列车而迁怒于倪某,遂走到倪某面前推搡面向列车站立的倪某,倪某随即用双手推被害人一下,不料其倒退跌入站台,倪见状试图拉他未果,被害人池某已被1478次列车轧断颈部,当场死亡。事发后,倪某当即告诉正在现场值勤的民警,并自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审期间,上诉人倪某虽承认其是造成被害人跌下站台的责任人,但却一直否认有“推”的行为,反复辩解其在被害人推他的时候“挡”了一下被害人。为了查明被害人跌下站台的原因,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合议庭在庭前观看了车站现场的监控录像,从画面反映,当时被害人池某站在1.5米黄色安全线处,背对已经启动的列车先推搡了倪某,紧接着倪某也推了被害人池某一下,池某倒退几步,倪某下意识去拉,但被害人池某已掉下站台。通过被害人池某猛然后退的图像,合议庭判断被害人仰面跌下站台的致命原因是受外力推的作用所致,而非“挡”的行为。面对客观视听证据和合情合理的分析推断,上诉人倪在二审时表示认罪服法。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倪某身为车站外勤助理值班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生活经历,明知列车通过站台时,在站台边的推搡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预见其推搡行为可能导致他人跌下站台被列车轧死的事故发生,却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倪某在遭到被害人责怪和推搡的情况下,未及思考,冲动地用双手推背向行驶中列车的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仰身倒向列车并跌下站台被轧身亡,其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由于倪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主观上没有使他人伤亡的动机和故意,客观上当被害人倒向列车时其还有伸手救助的行为,所以,其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希望或放任的主观故意,而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倪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法院从轻作出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唐毅法官接受采访时说,被害人跌下站台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被害人已逝去,被告人又为自己实施的行为避重就轻,因此,车站站台的监控录像对确认被告人的行为起了关键性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规定证据有7种,除了物证、书证外,视听资料也是一种证据。做为新增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视听资料具有真实性、稳定性、直接性和连续性的特点,与其他证据相比,由于人的主观作用干涉少,其所具有的真实性特别突出,这较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更加具有客观性,更能准确地反映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推广,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形式将会越来越广泛运用在案件的侦破、审理中,这对法官判定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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