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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又诈骗,有犯罪前科从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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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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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平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吕某某由于有诈骗罪前科,于2003年12月24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次犯诈骗罪,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以帮助侯某某、杨某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侯某某现金42000元,骗取杨某某现金15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吕某某有诈骗罪前科,在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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