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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内又犯罪 数罪并罚重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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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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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被告人刘某因犯寻衅滋事、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前几天又将人打成重伤。蚌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8年11月16日22时30分许,在蚌埠淮河路快乐老家飚歌城五楼电梯口,被告人洪某(已判决)的女友王某(取保候审)在上电梯时与被害人程某相撞,二人发生争吵、程某朝王某脸上打了一巴掌,后被洪某和程某的朋友吴某劝开。当晚23时许,被告人洪某、王某纠集刘某、史某(在逃)等人在快乐老家飚歌城楼下把被害人程某、吴某拦住并将二人打伤,吴某被打成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5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抢劫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8月2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11月25日止。

蚌埠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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