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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兄弟伤人 共同犯罪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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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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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县马头镇吴某某兄弟二人,因为生活琐事,致人轻伤,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处弟弟吴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哥哥吴某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10日晚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的父亲与本村村民李某在两家责任田交界处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后被告人吴某某和其弟吴某赶到现场,二人用镰刀将李某致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庭审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吴某二人故意非法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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