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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法院开庭审理涉恶犯罪团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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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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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1日上午,嘉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峰等7名被告人寻衅滋事犯罪团伙案,涉案的7名被告人中,其中有5名未满18岁 。为了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今年1月18日晚,被告人李峰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县城关镇城东路,与城东路居民因故产生纠纷,被居民打伤。当晚,被告人李峰纠集被告人李龙腾等人与李某某纠集的人员商量决定报复城东路居民。随后,被告人李峰等人持砍刀窜至城东路居民家打砸,将陈秋云家的铁门砍坏,将李菊元家的木门砍烂,房内的桌子、椅子等家具砸烂,将李桂平家的玻璃窗砸烂,将黄永成家的门砍烂,并追打黄永成。次日2时许,被告人李峰的同伙用啤酒瓶装上汽油点上火,投向城东路两旁的巷子。因附近居民及时扑灭,才未造成火灾。被告人李峰等人因被打伤一事向居民索赔未果,遂决定采取报复手段。今年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李峰纠集被告人曾某等10余人持砍刀,冲向城东路,被告人李峰交代同伙见人便砍见门便砸。后被自发组织起来自卫的居民驱散。尔后被告人李某等人又聚集在县城某夜宵摊,继续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准备再次报复城东路居民。当晚,被告人李峰等人驾驶一辆车内藏有砍刀的面的车在县城闲逛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李峰等7名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天上午,经过有条不紊的法庭调查和激烈的法庭辩论,本案的犯罪事实基本查清,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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