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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入狱不思改 累犯从重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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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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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26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恒清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袁恒清系湖南省株洲县太湖乡人,1990年曾因抢劫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扒窃被送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

  2010年5月16日,仅仅出狱4天的袁恒清又重操旧业,窜至株洲县朱亭镇集市,趁被害人向某买衣服试衣时,扒窃向某外套口袋内的现金1910元;7月10日,袁恒清在株洲县仙井乡至渌口镇的27路车上,趁被害人唐某下车拥挤时不注意,扒窃唐某手提袋内的红色钱夹一个,内有现金980元;7月18日,袁恒清在27路车上再次扒窃,盗得被害人邓某放在挎包内的钱夹一个,内有现金310元及身份证等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恒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恒清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重新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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