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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刚释放又作恶 构成累犯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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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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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0日,咸阳中院对张强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强于2005年7月24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渭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9年7月28日减刑释放。从2009年11月8日至2010年2月2日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被告人张强又实施抢劫犯罪七次、强奸犯罪两次以及强制猥亵妇女犯罪一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刑法做出上述判决。(本案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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