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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11个骨灰盒敲诈钱财 累犯被判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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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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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巧毅盗取骨灰盒进行敲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巧毅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981年出生的刘巧毅,初中文化,金华市婺城区人。2003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4年7月1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06年1月2日刑满释放。

经审理查明,2009年4至6月份,刘巧毅多次到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山塘下村、罗埠镇孙家村等公墓挖取11个骨灰盒。随后,向死者亲属打电话进行要挟以拿钱赎回骨灰盒,分别从死者亲属处敲诈所得人民币1500元至2000元。2009年6月16日,刘巧毅又以同样的方式向其中一名死者亲属敲诈人民币5000元,并要求把钱放置在其指定的地点,当刘巧毅到放置钱的地点取赃款时,被躲在一旁的死者亲属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婺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巧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式,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被告人刘巧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巧毅在实施部分敲诈勒索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巧毅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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