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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兼缓刑又敲诈勒索 如何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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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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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敲诈勒索罪 共同犯罪 缓刑 累犯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闫某伙同他人,于2009年12月28日1时许,驾驶车辆由张山营向延庆方向行驶至延庆农场附近,发现汪某(男,34岁)驾驶满载货物的大货车由西向东向延庆方向行驶,怀疑该车拉载的货物为违禁品鞭炮,即将该车超越后拦截,对汪某谎称是来接货的,让司机跟随自己车辆行驶,并在行至延庆县康庄大桥东侧时,汪某怀疑赵某飞、闫某等人的身份后并对赵某、闫某询问时,赵某、闫某等人强行向汪某索要人民币10 000元,并以不给钱不让离开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汪某进行要胁。后汪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全程跟踪了被害人卸货的全过程,发现车上并无违禁品。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并将被告人赵某、闫某抓获。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闫某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赵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敲诈勒索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此次犯罪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与敲诈勒索罪所判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闫某此次犯敲诈勒索犯罪属未遂,应对二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闫某犯罪后,自愿认罪,并同意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方式审理此案,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闫某以敲诈勒索罪,被延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与因抢劫罪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闫峰犯敲诈勒索罪,因累犯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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