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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累犯贺汉跃劫杀的姐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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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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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5月9日上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贺汉跃杀人劫车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以被告人贺汉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时判决被告人贺汉跃免予赔偿。
贺汉跃现年46岁,武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197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81年12月因犯脱逃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1991年8月因犯强奸(未遂)罪、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服刑期间,1995年5月因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13年6个月,2004年3月5日刑满释放。
2006年3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贺汉跃携带弹簧刀、绳索等作案工具,窜至武汉市武昌区付家坡长途客运站伺机抢劫出租车。同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贺汉跃拦乘了被害人王莉驾驶的鄂ayxxxx薄荷青色富康出租车,要求王莉驾车驶往新洲区阳逻街。在途经施岗处,贺汉跃又以暴力、威逼王莉将车开往新洲区涨渡湖农场一偏僻处,并将王莉的手脚捆绑,嘴巴封堵,随后劫取了王莉驾驶的价值人民币28000元的富康出租车、以及手机和人民币200余元。
次日凌晨,被告人贺汉跃为掩盖罪行,采用绳索勒颈等残酷手段,致王莉死亡。随后,被告人贺汉跃将王莉的尸体和随身物品掩埋,将出租车计价器、牌照、顶灯、座椅套等物品丢弃。
3月6日,贺汉跃将该出租车送到新洲区某汽车修理店更换颜色,当其次日晚去取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在贺的指认下,公安人员很快找到了被害人王莉的尸体及相关物品,并追回被劫出租车,已发还给被害人王莉的亲属。
4月3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贺汉跃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莉之夫、之子以及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由被告人贺汉跃赔偿死亡赔偿金160460元,抚养费47704元,赡养费119260元,丧葬费5927元,交通、住宿、误工费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共计赔偿损失人民币400851元。
同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认为,被告人贺汉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贺汉跃劫取财物后,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后果严重,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被告人贺汉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手段残忍,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予以严惩,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贺汉跃赔偿损失人民币共计400851元,其中340851元的诉讼请求成立。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贺汉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贺汉跃归案后,能坦白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并指认被害人王莉的埋尸地点,认罪态度较好。
法庭认为,被告人贺汉跃无职业和收入,无个人财产,故无实际赔偿能力。其辩护人提出贺汉跃的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虽然成立,但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手段残忍,且系累犯,故不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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